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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0117-015-轉桃園市政府函,有關本市自107年7月1日起,20噸以上聯結(砂石)車及大貨車未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,通行證使用期限最長限縮為3個月,詳如附件原函供參

2018-01-17

轉桃園市政府函,有關本市自107年7月1日起,20噸以上聯結(砂石)車及大貨車未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,通行證使用期限最長限縮為3個月,詳如附件原函供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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